(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准则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准则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能低于15%;
(一)企业提出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填写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告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填写不正确、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生产条件核查,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
(三)工业与信息化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对合乎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工业与信息化部审批意见”栏中标注“批准意见”,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四)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工业与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合乎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来进行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类型等内容拟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工业与信息化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合乎条件的,核发变更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收回原证;对不合乎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决定: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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