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_行业新闻_乐鱼体育app在线登录下载-乐鱼平台注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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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时间: 2024-08-10 作者: 行业新闻

  第113条 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的单位一定要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专业相关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第114条 下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名称、数量、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第115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单位购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进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拥有相对应制造资格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专业相关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体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117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的品质证明书、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118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第119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白准确地提出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也许会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状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120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操作人员定时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发生下列非正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第122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一定要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保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真实的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一定要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24条 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一定要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务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擀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控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发言烃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一定要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一定要按《在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巾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实施工程的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穷人 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 改变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桥的生产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做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128条 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输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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